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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台九十忠授字第000516號函,為廢止「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另
訂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銜接,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實施,其主要修訂重點為:
  1. 基於目前交通便捷,為提高行政效率,增訂出差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2. 為簡化行政程序,將搭乘飛機應事前核准之規定刪除,並規定搭乘飛機者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則無須檢據。
  3. 基於近來公務員駕駛自用車出差已甚普遍,增訂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之規定。
  4. 有關住宿費之報支規定修正為,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原列三十公里),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上項要點實施以來,各機關人員紛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詢問相關問題,謹將其中較常見之
問題,彙整說明如次:

問題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實施日期之疑義
答:行政院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台九十忠授字第00516號函訂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明定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實施,並請各機關查照轉知,故自是日起國內出差旅費
之報支,包括住宿費、交通費及膳雜費自應依該要點之規定辦理,不因機關未能及
時轉知而受影響,且該要點規定之每日住宿費及膳雜費之報支標準均調整提高,不
至於因機關延後轉知而影響出差人員之權益。

問題二:出差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之疑義
答:由於目前交通便捷,出差往返行程所需時間應可大幅縮短,為提高行政效率,故增
訂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之原則性規定,所稱「往返行程」係包括前往出差地點
及返回服務機關,所需之行程時間,合計原則不超過一天,若服務機關或出差地點
地處偏遠,往返行程必需超過一天者,可於出差請示單內敘明,經機關同意後可酌
予延長。

問題三:住宿費未能檢據列報之疑義
答: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
,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可在規定住宿費標準內檢據核實列支住宿費,未能
檢據者,則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所謂「未能檢據」之狀況眾多,無法列舉
亦難認定,故無論何種事由,凡未能檢附旅館費用單據者,均應按住宿費規定數額
之二分之一列支。

問題四:有關交通費是否應檢據列支之疑義
答:依新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交通費」中除搭乘飛機者應檢據核
實列支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者,均按實報支無需檢據。

問題五:有關膳雜費是否包括市區內車費之疑義
答:依新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有關原訂「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膳雜
費包括市區內車費之規定已刪除,故自服務機關至出差地點,所需搭乘市區內公民
營客運汽車或捷運之車費,均可報支「交通費」,惟不得報支計程車資。

問題六:各機關可否自行訂定內規之疑義
答: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各機關基於實際需要,得在該要點所
定數額範圍內,自行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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