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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教育部函轉監察院調查某校建教合作計畫之執行,核有計畫管理費之提撥、使用及核銷有諸多缺失,並請各校應立即檢討更正並強化內部審核作業。行政管理費係為支應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其支用應依照委託或補助單位所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學校不得以計畫所提撥之管理費作為交際應酬、贈款等之支出(例如禮金、禮品、禮券及餐費等)。(教育部98年7月13日台會(一)字第0980116989B號函轉監察院函文) 教育部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應收而尚未實際收取之罰款、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與其他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控管機制,訂定「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應收未收款項之列帳與催繳及控管處理作業要點」。本室已發送便函通知本校各單位依規定辦理,並將該要點公佈於會計室網頁。(教育部98年8月24日台會(四)字第0980141947號函) 摘錄重點如下: 一、 應於發生權責關係時,由主辦單位簽請機關長官核准後,通知會計單位列帳。 二、 主辦單位應至少每三個月催繳一次,經催繳不予理會或欠繳達一年以上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請求還款。 三、 對於已依法取得債權憑證者,應將債權憑證正本移請總務單位統一列冊並妥慎保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明債務人之全國財產歸戶檔、年度所得及納稅資料,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 債權憑證求償時效屆滿前三個月,應儘速聲請法院重新發給債權憑證。 五、 主辦單位應每六個月將逾清償期之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債權憑證保全等之辦理情形,簽會會計單位後陳報機關長官。
計畫結報Q&A 一、國科會補助「雙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業務費項下如有核列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國外學者在台期間之生活費,請依國科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所列標準報支。 二、國科會查核96年度補助本校專題研究計畫(NSC96)原始憑證,核有缺失摘錄如下,敬請參考: 1.業務費項下列支檯燈、護貝機、碎紙機、鎖匙、清洗窗簾、增設電源及插座施工、公事包、裱框、捲軸製作等,核與計畫執行無直接相關,請繳回。 2.業務費項下列支參加國外研討會註冊費,核屬國外差旅費支用項目,非業務費補助範疇,請繳回。 3.業務費項下列支國內研討會註冊費,經查該收據日期雖為計畫執行期限內,惟該研討會舉辦日期已超過計畫執行期限,款項請繳回。 4.出差參加○○單位舉辦之會議,查與計畫似無關聯,請說明其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 5.國外差旅費項下,計畫主持人出國參加研討會,其出國地點與原計畫書所列地點不符,請檢附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變更文件到 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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