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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本室依據行政院對各機關辦理會議報支餐點之相關規定,修訂本校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經98年12月11日提本校第10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自99年度起適用。 該案修訂之第七點,主要係規範本校各單位辦理會議仍以不供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則可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於預算額度內提供點心、水果或餐盒。本校會議誤餐便當(含點心、水果)以每份100元為上限。 有關本校各單位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於報支會議誤餐便當、點心、水果或餐盒時,應於動支經費申請單註明會議名稱及開會日期、時間。若會議時間並未影響用餐時間,惟因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而須準備點心、水果或餐盒者,除應註明會議名稱及開會日期、時間之外,請再加註前揭事由,以利核銷。
行政院修訂「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茲摘錄重要修正規定如下: (教育部99年1月7日台會(四)字第0980229283號函) 一、 收銀機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本校統一編號為19880949),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上資料若無法補正,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上開資料後並簽名負責。 二、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三、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四、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計畫結報Q&A 一、國科會補助新制多年期專題研究計畫,有關國外差旅費之之用及出國報告繳交之補充規定如下:(國科會98年12月18日臺會綜二字第0980091355號函)
※ 未出國致未動支之國外差旅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或變更為原未核定補助項目者,執行機構須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後始得流出或變更。 二、執行國科會計畫,如將部分補助經費專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之相關規定。(國科會98年12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980092333號函) 執行國科會計畫,如將部分補助經費專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須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計畫執行結束時,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須將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別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連同收支報告表函送執行機構彙整,如有賸餘款或未支用款,則一併繳回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將該計畫全部支出原始憑證彙整後造具收支報告表,計畫主持人須於收支報告表簽章,以瞭解該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並符合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第2條之規定。 三、國科會補助各類專題計畫出國差旅費之相關變更程序事宜。(國科會99年2月9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11767號函) 國科會補助各類專題計畫(含1年期及新制多年期計畫各年計畫)項下核列之出國差旅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出國之目的(如參加國際會議、研究、實驗…等),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報經國科會同意後始得變更。其餘如原核定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之變更,得由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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