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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一、公款應直接由學校逕付受款人,若因特殊原因必須由承辦人先行墊付者,墊付款撥還之 處理程序如下:
二、 摘錄本校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有關資本門預算執行之管控措施及相關期限如下: (一)學校分配之資本門預算,截至7月31日止達成率未達80%者,扣減該單位未達成數之20%,收歸學校統籌運用。(達成率=實支數及請購未銷數/全年度分配數) (二)全年度分配之資本門預算,其「動支經費申請單」送達會計室之截止期限,除了研發處核定之計畫配合款、新進教師及傑出新教師補助款之期限為 10 月20日之外,其餘如各單位預算、重點支援補助等項目之期限為 8 月31日,預算結餘收歸學校統籌運用。 (三)資本門採購案若無法於年度內完成驗收付款,而須向教育部提出預算保留申請者,除有不可歸責於請購單位之原因經簽奉校長同意者外,按辦理保留金額之10 %扣減該單位次年度設備費預算分配數。 一般採購案自招標、交貨至驗收付款之作業時間約需2個月,特殊採購案及國外採購案則因交貨期限較長或其他因素,作業時間約需4~5個月,敬請務必預留作業時間。 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茲摘錄重要修正規定如下: (教育部99年5月19日台會(四)字第0990081592號函) 一、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8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本(99)年5月16日生效。 二、 本案除調整生活費日支數額標準之外,其餘主要修正內容為:出差人員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者,不論航程是否四小時以上,乘坐飛機及船舶之等次均為經濟座(艙)位。 三、 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本室已發送便函通知本校各單位及同仁依規定辦理,並將新修正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公佈於本室網頁供參。
計畫結報Q&A 教育部補助計畫不得報支設備維護費用,若經教育部查有不符規定之支出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核銷外,應依規定繳庫。 (教育部99年3月9日台高(二)字第0990022418號函)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一)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內部場地使用費。 (三)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爰教育部補助計畫不得編列或支用於設備之維護費,無論是房屋修護費、各類設備之維護費(包括: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若查有不符規定之支出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核銷外,應依規定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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