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
席費。
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
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
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
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
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
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
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
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
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
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