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93930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壹、出席費    
 
    
  ㄧ、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
      席費。
  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
      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
      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
      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
      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
      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
      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
      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
      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
      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貳、稿費   
 
  
  八、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
      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
      給稿費。
  九、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
           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二)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
           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十、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
           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
           者,得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
           費。
     (二)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
           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十一、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ㄧ)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二)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外文譯中文六九0元至一、0四0元,以中文計。
           2.中文譯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以外文計。 
     (三)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五八0元至八七0元。
           2.特別稿件:中文六九0元至一、二一0元,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
                       九0元。
     (四)編稿費:
           1.文字稿:每千字
             a.中文二六0元至三五0元。
             b.外文三五0元至五八0元。
           2.圖片稿:每張一一五至一七0元。
     (五)圖片使用費:每張
           1.一般稿件二三0元至九二0元。
           2.專業稿件一、一六0元至三、四七0元。
     (六)圖片版權費二、三一0元至六、九三0元。
     (七)設計完稿費:
           1.海報:每張四、六二0元至一七、三三0元。
           2.宣傳摺頁
             a.按頁計酬:每頁九二0元至二、七七0元。
             b.按件計酬:每件三、四七0元至一一、五五0元。
     (八)校對費:按稿酬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支給。
     (九)審查費: 
           1.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ㄧ七0元,外文二ㄧ0元
           2.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六九0元,外文每件一、0四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