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961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

修正第二點之附表一與第四點之附表二及第五點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6119

 

 

 

列印

一、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
    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
    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
    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
    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    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
    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七、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交通費。

八、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
    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
    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
    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
    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
    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
    證存根。

十一、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
     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    

 

 

      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
      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十三、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
      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四、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
      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
      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十五、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
      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旅費
      

十六、    

 

 

      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
      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七、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 臺 幣  

 

2,000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新 臺 幣  

 

650

550

500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