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常識篇 |
校園篇 |
網路篇 |
基本常識篇 (範例說明:§22代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
Q-01:公司員工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歸公司還是員工?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除非另外有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外,否則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受雇人既是領雇主的薪水,又利用雇主提供的辦公資源,在職務上完成著作,雖然以受雇人為著作人,當然要由雇主擁有著作財產權。不過,在契約自由原則下,著作權法也允許勞資雙方透過約定,由受雇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但這種情形極為少見,大概只有能力超強的員工,或怕員工另起爐灶的老闆才可能作出這種約定。(§11) |
Q-02:廣告設計SOHO族可否將先前任職於其它廣告公司時所設計的公司產品型錄等,放於自己的個人網頁當作個人廣告行銷工具?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首先應視先前任職於其他廣告公司時所設計的公司產品型錄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如何約定,亦即如果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甚至以公司為著作人,就算設計師是實際創作之人,在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前,皆不得將該公司產品型錄等,放於自己的個人網頁當作個人廣告行銷工具。(§11) |
Q-03:網頁設計師SOHO族為公司設計網站,作品完成後,著作權歸誰?出資公司有無權利要求交出原始檔案?可否找其他網頁設計師修改網頁內容?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網頁設計師SOHO族為公司設計網站,作品完成後,若無特別約定,網頁設計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出資的公司得利用該著作。原始檔案是物權,與著作財產權無關,縱使不交出,出資的公司仍得利用該著作,包括找其他網頁設計師修改。通常在契約上,出資公司會要求交出原始檔,完成點收才會付款。雖然網頁設計師SOHO族有著作人格權,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又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但出資的公司找其他網頁設計師修改後,除非真有意惡改,否則實不多見會造成損害原網頁設計師SOHO族名譽之情形。 |
Q-04:本公司於數年前購買到某一外國影片之公播版,由於播放次數頻繁,已不堪始用,希望能另購影碟進行播放,然而原代理公司已不再代理相關授權工作,也不再發行該影片,幾經詢問發現目前臺灣地區亦無其他合法的代理業者。由於購買時間久遠,原有的合法授權之文件資料已自檔案中列除,不清楚所謂「公播版」是否也有合法使用的年限。如果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可否將影音內容轉錄後使用?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此一問題應先確認「公播版」之範圍,其有可能的情形如下:
一、該錄影帶可作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使用,但僅能使用至影帶耗損為止,影帶耗損後應另行增購新影帶。
二、買受人取得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該錄影帶係交付作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用,則影帶是否耗損與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無關,買受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繼續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當然可以為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目的而重製。
三、買受人取得一定期間的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該錄影帶係交付作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用,則影帶是否耗損與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無關,買受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繼續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當然可以為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目的而重製。但超過授權期間,就不可以再公開上映或播送,不管該錄影帶是否還完好無缺。
總之,此一案件應視原來的授權範圍而定,若無證據證明其權益,最好不要任意為之。 |
Q-05:只是舉辦班上的聚會,以卡拉OK的方式選唱歌手的歌,由其他同學現場伴奏,或向他人借MTV伴唱帶現場播放對口唱,牽涉到哪些著作權?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班上同學聚會為特定之多數人,應屬該定義所稱「公眾」之範圍。以卡拉OK的方式選唱歌手的歌,由其他同學現場伴奏,唱的同學是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現場伴奏的同學也是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向他人供MTV伴唱帶現場播放對口唱,唱的同學是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播放MTV伴唱帶則屬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這些行為是否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要視其是否合於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亦即若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則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屬合理使用之情形,但如前面說的行為係於營業場所為之,則不可主張合理使用,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3Ⅰ-4、55) |
Q-06:可以將從學校借得的一片VCD燒錄一份供自己欣賞嗎?這樣是不是會有刑責?學校方面也要負擔什麼責任嗎?單純只是備份起來自己觀賞,不牽涉到營利行為,也會有罪嗎?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仍應在「合理範圍內」,將學校借來的VCD燒錄下來供自己欣賞,縱使燒錄機為自己所有,因為已超越「合理範圍內」,應不得主張是合理使用。
學校單純出借VCD給同學不會有侵害著作權責任,同學自行為侵害行為,應自負責任。
雖然說是備份僅供自己觀賞,不牽涉到營利行為,但原本應該去租、借或買VCD來觀賞,如今大家都以備份方式在家中保存一份,該付錢而未付錢,著作權人的權利必然大受影響,此一超越合理使用行為會構成著作權侵害。(§51) |
Q-07:為擔心刮傷或方便利用,將購買的合法CD轉成MP3,存入硬碟或使用自己的燒錄機燒錄一份備份,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得就著作重製物進行備份者,僅有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可依第五十九條為之,其他著作則無備份之依據。
著作重製物是消耗品,應和其他消耗物品如衣服鞋子一樣,壞了就要買新的,若擔心所買的原版CD刮傷,使用自己的燒錄機燒錄一份備份,以備份的來收聽,或為方便利用,存入硬碟,於是買了一份原版可用一輩子,該項備份之重製顯然會影響該著作銷售量之潛在市場,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是有疑問的。(§59) |
Q-08:自己在家看到好看的節目或連續劇,基於個人喜好而用錄影機將它錄下來,不知道這麼做是否犯法呢?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在家看到好看的節目或連續劇,以家用錄製設備將它保存下來,不作其他利用,應可符合規定,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惟如果將此一錄製物與他人分享,縱未牽涉到金錢的往來,因非屬供個人或家庭之使用,應不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將構成侵害著作權。(§51) |
Q-09:燒錄音樂CD,但只在家自己家中或辦公室播放,是否違法?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非供公眾使用之燒錄機燒錄音樂CD,供自己於家中使用,如果在合理範圍內,依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如超過合理範圍或於辦公室播放,則不符該條文規定,構成侵害著作權。(§51) |
Q-10:認識智財權─生活一點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校園篇 (範例說明:§22代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
Q-11:有一本書分十章,教師將其中一章印刷分發(全年級)學生做為講義。請問該教師是否侵犯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一)著作權法為了不過當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利,以免妨礙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文化發展,特別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規定了一些利用人可以不必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以依法利用而不犯法的情形。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以及在這些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人,為了學校授課的需要,是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
(二)不過,依照這種使用的規定來利用時,特別要注意到左列事項: 1.
重製著作時,如果依該著作的種類、用途以及重製的數量、方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有所妨害時,是不可以的。例如題示的大量印刷分發是不可以的。
2.
至於什麼才算是「合理範圍」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概括性條款所規定的一般性判斷標準。如果發生私權爭執時,究竟利用人的行為是否免責,仍有待於司法機關依實際具體個案調查證據,加以認定。
3. 最後提醒的是,利用人不要忽略了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註明出處的義務。 |
Q-12:將教科書之習題予以解答出書販售,是否侵害原書之著作權?坊間之參考書是否侵害了教科書之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將教科書的習題予以解答出售,如該書中只撰述答案之內容,未重製教科書之習題,由於未涉及教科書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的行使,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反之,如果該解答題的書中也有印出教科書的習題,則有「重製」的行為,除非有合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仍應徵得該習題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可以。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及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利用教科書製作參考書,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編輯等行為,亦應徵得教科書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坊間之參考書是否侵害了教科書之著作權,要依具體事實來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果參考書重製教科書的習題是事先取得授權,當然不會又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有關著作權侵害的認定,屬法院職權,應由司法院依照具體個案事實,調查審認。(§22、§28、§44∼§65) |
Q-13:教師為教學需要,要求學生翻譯英文著作,再加以編輯印行,若未向原出版公司取得授權,是否違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權法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教師為教學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及翻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換言之,學校和老師為了教學授課的需要是可以重製及翻譯他人的著作,供教材使用。重製和翻譯之人限於學校及教師,學校為了編印講義要求學生參與翻譯英文著作應無不可,至於老師編寫授課講義時,因法條明定限於老師本身重製及翻譯,如果要求學生翻譯並加以編輯、印行,似乎已超越上述合理使用的條件,此時如未向英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著作財產權。(§46、§63II) |
Q-14:教師不退還學生之作品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作品附著物的所有權和作品的著作權是不一樣的,學生完成之作品除了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作品本身如果是民法所定之物,學生就該作品亦享有動產所有權。學生如果只是基於轉讓所有物之意思,將作品附著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而無將著作財產權一併轉讓之意思,則受讓人僅取得該作品附著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學生依老師教導完成著作後,將其 著作原件交付予老師,除非教育法令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完成著作之學生所有。同樣的道理,除非學生已將該著作原件的所有權移轉給老師,否則原則上該著作原件之所有權仍歸學生所有,教師嗣後應將作品退還給學生。至於教師不返還學生著作原件,係民法所有權之爭議,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問題。(§10、§36) |
Q-15:著作權人受保護的對象有無年齡的限制?如學校或教師未徵詢學生的意見,擅自將學生的作業或文藝創作公開發表,或提供雜誌、期刊有償刊載,試問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事實?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創作著作的人為著作人。又創作行為,為事實行為,並非法律行為,因此,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只要有創作的事實,於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沒有年齡的限制。學生的著作如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學校將它公開發表或提供雜誌期刊有償刊載,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說明如下: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著作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學校或教師如果沒有得到學生同意而將學生的作品予以公開發表,即可能侵害學生的上述權利,不過,依民法之規定,同意的方式可分為「明示」和「默示」二種,「明示」的方式由於雙方意思表達明確,較無爭議,至什麼是「默示」的方式呢?例如:學校表明是為了要參加校際美術比賽,要求每個學生畫一幅圖給老師評選參賽,老師評選出優良作品交給比賽主辦單位展示而公開發表,此種情況下,學生雖然沒有明示主辦單位可以公開發表,但仍屬同意主辦單位公開發表。學校將學生的著作有償提供雜誌期刊刊載,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即學生之同意或授權。(§3Ⅰ-2、§15、§44∼§65)。 |
Q-16:某教師把歷屆聯考或高普考試題整理出書,其是否有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一)著作權法規定,依據本國法令所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例如大專聯考、高普考的試題,是沒有著作權的,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而不會有觸法的情形。
(二)某人如將這些沒有著作權的試題透過蒐集選擇並且加以編排而具有創作性時,可能構成一種語文著作的編輯著作,而取得著作權法的保障。不過,前述那些被蒐編的各類考試試題本身並不會因被利用做為編輯著作的資料而轉變成有著作權。因而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利用該試題或利用該試題另為編輯。(§7、§9Ι-5、§10。) |
Q-17:教師所編寫的講義,是否有著作權?如果是有,則應如何定其著作權之歸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又「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的語文著作。教師所編寫的講義,通常是語文著作,可以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享有著作權。有關上述講義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可分為下列二種情形加以說明:
1、屬雇傭關係完成之著作者:教師是學校的受雇人,其所編寫的講義,是其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的話,該講義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認定,首先應視雙方的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教師為該講義的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學校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2、屬承攬關係完成之著作者:教師是學校所聘請,其所編寫完成之講義,是因學校出資聘請而完成,且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承攬」的話,其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應由雙方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未做任何約定,則老師為該講義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學校可以依法利用該講義。 |
Q-18:由二人合作完成的創作,如何定其著作權的歸屬?若日後二人各自獨立創作時,如何確定個人創作的權利部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共同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享有一個著作權,不論是「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都是由這兩位著作人共同享有。「共同著作」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部分: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是由全體著作人共有的,對於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的行使,須經「全體」著作人的同意,而各個著作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同意。全體著作人也可以在共同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來行使著作人格權,須注意的是,如果對選定代表人的代表權有所限制的話,不可以此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著作財產權」部分: 1.
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也是由全體著作人共有,而且由全體著作人約定每一個著作人享有的「應有部分」,如未約定,就依照各著作人參與創作的程度來決定,如參與創作的程度不明時,推定各著作人平均享有著作財產權。
2.
如共同著作的著作人中,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或者著作人死亡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時,對該著作人享有的「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的比例來分享。(§3Ⅰ-3、§8、§19、§40ⅠⅡⅢ) |
Q-19:教授出點子、方向、建議給學生,而由學生撰寫成電腦程式,著作權歸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想、觀念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教授雖出點子、方向、建議給學生,但是程式係由學生設計完成,因此學生乃為該程式之著作人,著作權自應歸該學生享有。(§10之1) |
Q-20: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若摘要引用或報導是否需書面同意?筆記整理並經修改潤飾,改頭換面,可否出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老師講課時口述之著作是為語文著作,將老師口述的講課內容予以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皆無不可;另外默示的同意也是同意。而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作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引用指節錄他人的著作供作自己著作的引證、註釋或說明之用,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摘要引用是屬於以節錄的方式來供自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之引證、註釋或說明之用的話,可無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如不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等目的而引用又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情形的話,因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仍然要徵求老師的同意或授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種權利稱為「禁止不當改變權」。另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將老師講課的內容予以筆記,又加以修改潤飾,改頭換面,應注意是否侵害了老師的「禁止不當改變權」;而把改過的筆記出書,如果未徵得老師的同意,則又侵害了老師的重製權或改作權,這樣的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3Ι
-5、§17、§22、§23、§52、§64、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Ⅱ-1) |
Q-21:古人之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並不是漫無限制的,它最長的一種情形是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再加上死亡後可以由其子孫繼承五十年。也就是說,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一經消滅,這項著作即屬社會公共財產,任何人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例如不得改竄內容致損害其名譽等),都可以自由利用。久遠之前的古聖先賢的著作,在創作時並沒有著作權法,不可能適用現行的著作權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當然也不會有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的問題,屬於「無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了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外,其他任何利用行為,都是著作權法不禁止的,自然可以自由利用。(§30、§42、§43)。 |
Q-22:買到盜版書,怎麼辦?購買人是否有侵犯了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消費者買到盜版書,由於本身並沒有做任何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屬於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所以不會侵害著作權。不過如果明知道自己買到的是盜版書,又拿到市場上去買賣,則屬於侵害散布權的行為。(§28之1) |
Q-23:在影印店印書會不會違法?影印店代客影印是否合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是重製的方法,影印他人的著作,不問是否意圖營利,除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情形之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一般民眾如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他人之著作。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至於影印店代客影印之部分,除非客人委託影印之範圍,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從而影印店亦無侵害重製罪之問題外,當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時,影印店代客影印書籍,就是重製別人的著作,如果顧客未提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的證明文件,而影印店自己也不曾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就難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9I) |
Q-24:教師或學生在學校內部用的影印機,影印他人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通常學校裡的教師或學生如果有好幾個人,則屬於特定的多數人,符合著作權法所稱的公眾,即使是學校內部用的影印機,仍然要算是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教師或學生利用該影印機來影印他人著作,不能主張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使用。不過,著作權法也規定,合理使用可以依照第六十五條規定判斷標準來認定,因此,教師或學生使用公司內部的影印機,影印他人的著作,如果依照(1)利用的目的。(2)著作的性質。(3)所利用的質量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等4項標準來判斷是合理使用的話,還是可以主張屬於合理使用。(§3I-5、§51、§44∼§65) |
Q-25:到圖書館影印報上之專欄資料是否侵害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語文著作,而且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本國人或外國人的語文著作的話,則影印報上的專欄資料,就是重製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的行為;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到圖書館利用圖書館的機器影印報上有著作權的專欄資料供自己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之使用,屬於合理使用,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不是在圖書館裡利用圖書館的機器,而是在其他的部門利用公眾使用的機器影印報上有著作權的專欄資料又無其他合理使用的適用,或者其影印不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在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下,將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3Ⅰ-5、§22、§51、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Ⅱ-1) |
Q-26:消費者使用盜版電腦程式,是否侵害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除符合有關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對他人之著作加以重製,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因此,消費者如將盜版光碟上之著作,例如電腦程式,經由安裝程序重製於電腦硬碟後加以使用,如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即屬侵害重製權,將構成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例如:消費者不慎購買到盜版電腦程式,而安裝在自己電腦內供個人或家庭使用,有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如果是安裝在公司的電腦理裡給公司使用就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要負民事上責任,如果安裝使用的情況符合著作權法侵害重製罪或使用盜版程式營業之罪的規定時,即須負擔刑事責任。至於消費者買來的電腦裡面被安裝了盜版電腦程式,消費者本身不知情該電腦程式是盜版的而加以使用,此時消費者在使用電腦裡的程式時,僅僅產生暫時性重製的狀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屬合法的行為,不會侵害著作權,(§22、§87Ⅴ、§91、§93) |
Q-27:學校電腦教室可否把正版軟體收好而以備份供上課學生使用?該備份遺失時,正版軟體是否須銷燬?他人拾得該遺失之備份軟體而使用時,該學校是否須負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該條文文字稱「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故其立法原意的確是指「在正版軟體無法使用時,以此「備用」軟體拿來使用。」。其最重要之精神,是正版軟體與備份軟體二者不可同時使用。至於實務上,常發生使用者將正版軟體收好,拿備份軟體來使用,雖與上述立法原意未盡相符,但只要能把握上述正版軟體與備份軟體二者不可同時使用的精神,似乎仍屬合法。至於備份軟體遺失時,著作權法並未規定正版軟體必須銷燬,換言之,備份軟體遺失時,毋庸銷燬該正版軟體。他人拾得遺失之備份軟體而拿來使用時,跟學校無關,學校不須負責。(§59
I) |
Q-28:在學校電腦教室或電算中心查到盜版軟體時,誰是法律的處罰對象?如果學生於教室內使用盜版軟體被查獲,學校有無責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權侵害行為人的認定,係由司法機關在侵害著作權的具體個案發生時,依據著作權法及刑法有關規定調查認定之。因此,在電腦教室或電算中心查到盜版軟體,或學生於教室內使用盜版軟體被查獲,學校有無責任,應視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如果這些被查獲的盜版軟體已經灌錄安裝在電腦主機裡面,學校恐怕很難主張免除侵害重製權的責任,建議學校電腦教室或電算中心要依照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來管理學校電腦教室及電算中心的電腦設備,避免發生安裝灌錄盜版軟體的情況,而產生誤觸法網的爭議糾紛。(§
3I-5、§91) |
Q-29: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二份以上,不同時間使用於不同PC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將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兩份以上,已涉及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果事先徵得該電腦程式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當然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事先生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擅自重製軟碟二份以上,不管有沒有在不同的時間,用在不同的PC上,都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此種情況下,如果又把這兩份盜版的軟碟在不同的時間安裝在不同的PC裡面,則是另外新產生的侵害重製權行為。侵害重製權而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時,就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88、§91、§99) |
Q-30:拿買來或租來的DVD請坊間的店家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他人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所稱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為個人自己或家庭出於非營利的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去重製。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情形而已,還有許多其他的合理使用的情況。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他人的著作,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顧客將發行的DVD拿到商店,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拷貝,屬於重製的行為,這種代客燒錄的行為,對商店來說是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商店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而對顧客來說因為不屬於用非法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所做的重製行為,不屬於上述的合理使用,因此也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顧客和唱片行都須負擔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22、§51) |
Q-31:錄影過程中,錄下現場的音樂是否涉及違法?現場實況錄影中所錄下的當事人,是否須經其同意才可以播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專有重製該著作的權利。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實務上,此部分的授權,都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來收取。「著作」為著作人將其心智活動透過各種表達方式呈現於外之結果,現場實況錄影時,被錄影的當事人,所作的演講或戲劇、舞蹈的表演,如果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則將各該當事人的演講或演出,予以錄音或錄影都是重製的行為,在錄音或錄影後再將錄製物予以播出,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均應徵得被錄製之當事人的授權或同意。至於在實況錄影中,錄到的路人或觀眾的情況,如該路人或觀眾,並沒有任何創作的行為,只是單純或偶發的參與活動,此時因無任何著作產生,自然跟著作權法無關,現場的錄製和事後的播出,並不需要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去取得授權或同意,換言之,該路人或觀眾之純為活動的記錄,不符合前述創作的要件,亦非影片之著作人,與著作權法無關。(§5I-2、§5I-8、§22、§3I-5I、§24) |
Q-32:在網路上提供平台讓消費者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如將MP3網站上的音樂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或在公開場所播放時,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事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因此,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有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他人的歌曲,將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此時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至於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也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下載MP3交換網站的歌曲,然後在公眾出入的公開場所播放給大家聽,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的行為,如果事先未取得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即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22、§26、§91) |
Q-33:將所拍之照片送人,對方在報上發表或出版未註明攝影者或經其同意,對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受讓人行使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造成該著作被公開發表時,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又著作人在著作之原件或在著作的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照片屬攝影著作,一般而言底片是原件,沖洗出的相片是重製物。將所拍的照片送人,通常是將攝影著作之重製物送人,而讓與該重製物的所有權,如果並未將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一併讓與,則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仍是著作人享有,即使收到照片的人取得相片重製物所有權,但仍非著作財產權人,其將照片公開發表或重製、散布,除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外,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都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如果將照片送人時,也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一併讓與受讓人,則受讓人即為該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對該照片應享有重製權及散布權,自然可以行使其權利,將照片印刷發行,而且為了行使行使重製權及散布權,而將該照片公開發表時,依著作權法規定推定著作人同意其公開發表,不過仍然應該依照著作人之意思表示著作權人的姓名,當然著作人不願意表示的話,受讓人就不可以顯示著作人的姓名,受讓人在公開發表該照片時,未依照著作人的意思去表示著作人姓名的話,即會侵害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15、§16、§22、§28之1) |
Q-34:將有關音樂或影片之他人網址轉貼, 在網路聊天室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權法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3Ⅰ-5、§3Ⅰ-10、§22、§26之1) |
Q-35:某機構舉辦之小說、散文、攝影比賽已發給獎金,再輯印成冊時,是否仍需支付稿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舉辦小說、散文、攝影比賽發給獎金,係屬獎勵之性質,與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並無關係,如主辦單位未於比賽辦法中規定比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也沒有和參加比賽之各個著作財產權人明白約定將比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又沒有授權主辦單位重製該參加比賽之著作,主辦單位和參加人也沒有約定把獎金作為授權重製之使用報酬時,不能以「已發給獎金」之事實,而認已取得權利或獲得授權。因此,主辦單位要將參加比賽之作品輯印成冊,應再徵得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於是否仍需支付使用報酬,須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主辦單位得無償使用,亦無不可。 |
Q-36:錄音訪問時,在訪問後是否還要徵得被訪者同意,始得播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錄音是一種重製著作之行為,如受訪者之談話內容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由於重製權、公開播送權都是著作人專有之著作財產權,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必須取得受訪者的同意或授權,才能錄音並在錄音後予以播出。一般而言,如受訪者於接受錄音訪問時,即明知該項錄音將會播出而同意接受訪問,應該可以認定受訪者是同意錄音和播出的,如果能在錄音訪問前,口頭上徵詢受訪者同意播出,甚至簽妥授權書,當然是比較理想的方式。(§3Ⅰ-5、§44∼§65) |
Q-37: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筆錄是著作權法所定重製之行為,他人的錄音內容,如果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時,純將他人之錄音寫成文字僅係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立獨立之著作。如在筆錄同時,另加以改作,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原錄音之語文或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重製或改作都是原錄音的著作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而予重製或改作,將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3Ⅰ-5、§6) |
Q-38:徵求同意所錄音(影)資料保存在圖書館,圖書館是否可供內部同仁使用及對外非營利公開放映?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所錄之資料,必須是「著作」,才有著作權法適用之問題,而其能否供內部同仁使用及對外為非營利公開上映,應視其徵得同意及取得授權的範圍而定。如著作財產權人僅同意所錄資料保存在圖書館,別無其他授權者,則此等著作並未被公開發表,著作人仍享有「公開發表權」(這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此時僅圖書館內部同仁可以使用。另如有合於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者,亦得對外做非營利性的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例如在非營利性,且未收取任何參加者之費用,亦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的活動中,可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或公開演出錄音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如果著作權人有授權,謂圖書館對此著作可以公開上映、演出、展示等,則由於被授權人的利用行為,則依法可推定著作人已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則圖書館對公眾的公開上映及提供的行為,並不致於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著作人僅同意錄音、保存在圖書館,並未再就其他利用行為再進一步授權,則只能在本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利用此一著作。就館內職員而言,能夠利用的情形,只有「為行政目的,認為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並重製」、「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行為之重製」,相當有限。而就對外提供方面,由於原則上須為「已公開發表著作」,才有較大合理使用空間,本案如果是未公開發表著作,則基本上供公眾合理使用的空間相當有限。(§55、§65) |
Q-39:如有某正當因素須節錄某段文章之文字,但書錄標明「翻印必究」,此時此人是否能加以節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著作權法制定之目的,一方面是保護著作人之權益,另一方面也希望能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文化發展。故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利用人可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使用其著作,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我們稱此特定情況之下之著作利用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條文規定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若為「某正當因素」,且節錄的情形符合合理使用所規範之要件,縱使書錄標明「翻印必究」,仍得加以節錄。惟應注意須註明其出處。(§52、§64) |
Q-40:應公眾刊物(非營利性)的需求,而選刊文章,除刊出著作人姓名外,應否再刊出出版社或引用雜誌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一)按應公眾刊物(非營利性)的需求而選刊文章,係重製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被選刊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能刊出。又由於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故此項刊出原則上應依著作人原來表示其本名、別名之方式,來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別名,如著作人未具名時,則亦應不具名,但著作人亦可決定不行使其姓名表示權,故如利用人選刊時,與著作人有此項約定,則可不表示之。
(二)另選刊文章如係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各種合理使用之規定而刊出,例如:時事問題之轉載,固然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但此項利用除須刊出著作人姓名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且須明示出處,利用人須特別注意。(§61、§64) |
Q-41:利用工程第二原圖複製供他人製作模型(如小人國利用模型做商業用途)是否違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查「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或其他之圖形著作」、「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又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問題所稱之工程圖如屬圖形著作或建築著作者,均為法定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工程第二原圖若屬著作,就該著作予以重製(即複製),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者,即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縱其重製之目的係供他人製作模型亦同。(§3Ⅰ-5、§22、§44∼§65) |
Q-42:老師在上課用的講義或投影片是否可以翻拍或翻印書本上的圖,或節錄課本的標題或對課本作摘要,如果不行,是否會造成老師教學上的困擾?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且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不會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均被允許。不過別忘了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46) |
Q-43:學生「整本」影印外文書籍是否觸犯了著作權法呢?可能會遭遇到怎麼樣的處罰?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原則上,影印他人著作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行為,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在合理使用之情形下,著作權法也允許利用人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逕行利用他人著作。依第五十一條條文的規定,學生可以利用圖書館或私人的影印機,在合理範圍內,影印他人的著作。不過,若利用營利的影印設備影印他人著作,例如以超級商店的影印機影印,或交由影印店影印,如合於合理範圍,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仍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超出合理範圍的影印,例如影印整本書籍,應該是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構成侵害著作權。(§51、65Ⅱ) |
Q-44:學校老師受教育部經費支援所編寫的鄉土教材,可否授權其他廠商出版?學校要印製是否要經過教師同意?又教師自行設計的教案或課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學校有無權利要求老師將教案或個人教學檔案留給學校存檔或供其他老師使用?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受教育部經費支援所編寫的鄉土教材一書,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若屬教師職務上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可能歸學校所有,學校若要印製,並不須經過編寫之教師同意,教師本人則不得自由授權他人利用。
教師自行設計的教案或課程也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同樣地,若是職務上之著作,學校當然有權利要求老師將教案或個人教學檔案留給學校存檔或供其他老師使用。(§11) |
Q-45:論文引用網路上他人實驗成果,或將論文貼上網路且作網路鏈結時,應否獲得同意或註明出處?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論文引用他人實驗成果,若不是引用論文或其他照片或圖片等「表達」,而是引用實驗成果獲致之「觀念」,並不涉及著作權議題,法律上不必獲得同意或註明出處。此時的註明出處僅是學術倫理上之尊重,與著作權法無關。
若在論文上提供鏈結,未直接重製他人網頁內容資料,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並不必獲得同意或授權,這是網路使用中網網相連之必要做法,要在鏈結的旁邊加註出處,只是一種禮貌,也與著作權法無關。 |
Q-46:引用調查數據是否需註明出處?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民意調查之結果,依司法機關實務之見解,被認為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如要加以利用,須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除非是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但無論如何,都應明示其出處,表示尊重他人之著作人格權。不過,如果只是陳述一件事實,例如,引自一項權威的調查報告結果作為有利論證,有時只是「事實」之引用,而不是該調查報告「表達」的引用,而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ㄧ的規定,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所含的事實,所以單純引用事實,並不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問題。(§10Ⅰ) |
Q-47:學校教育單位因為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使用他人歌曲,自己創作填詞,是否侵犯著作權?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學校教育單位因為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使用他人歌曲,自己創作填詞,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的範圍,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55) |
Q-48:在校區內或圖書館中,透過網路之「隨選視訊系統(Video on
Demand)」播出「公播版」的視聽資料,是否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在校區內或圖書館中透過網路之「隨選視訊系統(Video on
Demand)」播出視聽資料,會涉及重製視聽著作,而該項播出與有線或無線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之「公開播送」不同,是新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播權」。所謂「公播版」的視聽資料,應視發行公司之真意而定,到底是指可以在公開場合播出供公眾欣賞,還是可以在有線或無線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中公開播送,有很大的區別。一般而言,所謂「公播版」應係指「可以在公開場合播出供公眾欣賞」的帶子,而非「可以在有線或無線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中公開播送」的帶子,更應不包括透過網路之「隨選視訊系統(Video
on Demand)」播出。若是要在校區內或圖書館中透過網路之「隨選視訊系統(Video on
Demand)」播出,應再與著作財產權人洽談後進行,才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
Q-49:教授要求學生蒐集特定議題之資料作為期末報告,其蒐集資料來源必須包括中英文網站、期刊、論文、書籍、雜誌等,學生必須將所有資料內容消化吸收後再以十四級標楷體、每行三十字、每人八頁打出,期末應交出磁片以上載本科系網站,充實網站資料。教授並要求學生切結未侵害著作權,否則將不予及格,則教授是否可作此要求?學生如有侵害著作權,教授可否免責?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教授就該門課目要求學生蒐集網路資料消化後作成本系網站資料,以作為學期報告,應屬合理要求,學生完成之報告原本就不應侵害他人著作權,教授要求學生切結其報告未侵害著作權,其目的在落實學生必須消化資料而非一概抄襲,並確保學系網頁資料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均為正確做法,如真有抄襲情事,學生應自負責任,學校或教授既已盡力要求學生勿侵害著作權,學生竟而侵害,學校或教授當然不必負責。 |
Q-50:校園著作權利用之相關問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網路篇 (範例說明:§22代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
Q-51:網路上的東西是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網路上的東西,不管是文章、圖形、音樂、錄音或錄影,大部分都是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不可以自由利用的。原則上,透過網路於電腦螢幕上瀏覽、離線瀏覽或列印出來供自己使用,都可以算是合理使用,但如果要再做其他利用,則一定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所以網路使用雖然方便,卻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問題。 |
Q-52:轉寄E-mail的文章,算是重製,侵犯他人之著作權嗎?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轉寄E-mail的文章是重製的行為,但是否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要視情況而定。
在紙本的環境中,影印報章雜誌上的一篇文章,郵寄給一個朋友欣賞,是重製行為,但屬於合理使用行為,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若是影印好幾十份或是幾百份,郵寄給所以有的親朋好友欣賞,這種重製行為不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害重製權。這一結論不會因為網路數位科技而有不同,亦即轉寄E-mail的文章給一位朋友,是合理使用,轉寄給一堆親朋好友,不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害重製權。
轉寄內容也是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在紙本時代,影印一本漫畫,郵寄給一位朋友欣賞,不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害重製權。以E-mail轉寄一本漫畫給一位朋友,也不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害重製權。 |
Q-53:在網路上刊登他人之文章(取自市面上的書籍)是否只要註明作者、出處、出版社等資料就不算違法著作權法?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他人書籍中的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如將其在網路上刊登係屬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至六十五條情形外,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應負擔民刑事責任,並不是只要註明作者、出處、出版社等資料就不算違反著作權法。(§44~65) |
Q-54:何謂「盜版」?在網路上免費提供MP3的網站是否也是盜版?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盜版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重製之物也,不問其目的是否有商業營利性質。
個人利用固然有合理使用空間,但若該付錢購買而未付錢,亦屬盜版行為。
未經授權的MP3網站,將他人音樂錄音著作免費提供網友下載,這是慷他人之慨,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大量損害,也是盜版行為。 |
Q-55:於網站上付費下載MP3後,可否燒成光碟?有無份數之限制?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於網站上付費下載MP3,得先了解一下,著作財產權人到底有無授權。未經授權的MP3網站,將他人音樂錄音著作免費供網友下載,這是慷他人之慨,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大量損害,也是盜版行為。
縱使是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可以下載,沒有授權的行為還是不能作,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沒有可以重製幾份的問題。 |
Q-56:網路上的「共享軟體(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Free Ware)」是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網路上的軟體屬於著作權法中的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如果沒有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使用。「共享軟體(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Free
Ware)」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利用範圍加以利用。例如「共享軟體」會有因利用時間或方法的限制,使用人必須遵守;即使是「免費軟體」,應也只是可以供使用者個人免費使用,而使用者並不可以將其拷貝於光碟,轉而出售牟利。總之,網路上的「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並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加以利用,不在其明示的利用範圍內之行為,都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危險。 |
Q-57:誤將抄襲他人之著作之網頁登錄鏈結至公司網站網頁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是否已違反著作權法?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鏈結是指明某一網址,並將網友送至該網址,未作重製該網址的內容,則單純鏈結未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不管是否知悉該網頁有侵害著作權之資料,均應不致有著作權侵害問題。正如同寫一篇文章說明某地點販賣某些商品,該商品是否合法並非寫文章者之責任。 |
Q-58: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學術文章節錄重點,刊載於會內電子報及通訊刊物,但文中有附註參考文獻或說明節錄自哪本書、哪篇文章、作者,如此是否侵犯著作權?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不管是否營利,將學術文章節錄重點,刊載於會內電子報及通訊刊物,縱使註明出處,仍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解決的方法,可以在閱讀後以自己的表達方式重新撰寫,蓋著作權法依第十條之ㄧ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含之觀念。(§10Ⅰ) |
Q-59:轉貼或轉寄他人的文章,有註明作者或出處,並未用來牟利,是否構成侵權?有些作家散布他們自己的文章,作為電子報內容,以吸引讀者訂閱電子報,我再去轉貼他們的文章,是否有違法呢?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他人的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可任意轉寄或轉貼,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沒有營利並不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理由,至於作家散布他們自己的文章,作為電子報內容,以吸引讀者訂閱電子報,這是他們同意下的行為。若不是著作權人所同意下,不能因為作家在特定網站散布他們自己的文章,或沒有註明不能轉載,其他人就可以任意在其他網站上再作轉貼或轉寄。 |
Q-60:我在他人網站上聊天園地發表文章,也有人寫文章回應我,但網站聲稱在那裡發表的文章著作權都屬實他們的,而網路上習慣用暱稱而不用本名,最近自己成立個人網站,如果要收錄自己以及別人寫給自己的文章,到底要如何處理呢?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起,不待作任何程序就享有著作權,在他人網站上聊天園地發表文章,類似投稿,網站只有使用一次的權利,欲作他用,須再獲著作人的授權。網站討論區雖註記「凡於本討論區發表之文章,著作權均屬本公司所有,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轉載或使用於任何形式之媒體。」這樣的註記其實只有單方的意思表示,法律上為「要約之引誘」,尚不足以認為是契約上的要約,無法拘束文章發表人。因此,要使用討論區上各該文章時,仍應獲得各該文章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著作人)的授權,而非網站負責單位的同意。
有問題的是,網路上習慣用暱稱而不用本名,則到底如何確認誰是各該文章的著作人?如何證明各該文章的著作人曾為同意或授權之表示?網路上所使用的ID是否會被冒用?這不是著作權問題,而是訴訟上的證據問題,有待各方以各種證據保全自身利益。 |
Q-61:某公司將其所有之檔案放在網路上供人免費下載,我們可以將其下載後再放到自己的網站供其他人下載嗎?有沒有營利行為是不是有差別?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這牽涉到兩個問題。一是某公司網路上的檔案是否為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還是他們也是侵害他人權利;二是該公司將其所有之檔案放在網路上供人免費下載,除非有明白表示其他人可以任意轉載,否則他人只能從該公司網站下載,而不可以自由轉載。一般而言,公司會將其有著作財產權的檔案合法地放在自己網站下供人下載,是要讓大家多上其網站,有機會接觸到其他相關商品、打開公司知名度,或藉網路瀏覽人數收取廣告商的費用,不太可能免費同意他人轉載。 |
Q-62:網路笑話到處流傳,作者不詳,但可見於各大網站,可以自由利用在刊物上嗎?作者無法證明作品是他的,他要是告我,我會犯下侵害著作權罪嗎?若不是由作者提起告訴,而是由其他人來告我,我會有事嗎? <
著作權博識 500 問> |
不能因作者不詳或到處可見該笑話就任意自由利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利用是會構成著作權侵害的。作者要證明著作是他所完成,有時並不困難,如果他已在其他期刊發表並註明姓名,他人要推翻此一事實並不容易,這可能是作者所擁有你所不知道的秘密武器。無論如何,著作權之侵害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先證明其享有著作財產權,再證明他人有侵害事實,被告則須證明原告無權利或自己無侵害,這都是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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