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處理須知(一)

 

壹、前言


一、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1.發生車禍莫慌張、報警處理逗幫忙,請立即撥「110」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2.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種(號)、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3.保持現場完整,並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
    4.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並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放置警告標誌,事故處理完畢後應即撤除。
    5.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三、警方人員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警方處理人員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正確、迅速、精細、周密、安全」的原則處理事故。


四、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1.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2.找尋現場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五、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警方人員到場處理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可以相機將肇事車損情形、地面痕跡、散落物‥‥等現場概況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警方人員到場處理中:
   1.配合警方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
   3.現場圖及談話紀錄表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落,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在辦公時間內,逕向交通警察大隊第五組查詢肇事原因(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4樓)。
   2.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交通警察大隊第五組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申請初步肇因分析表、現場圖影本或現場照片‥‥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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