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大學公文無紙化系統環境設定與元件安裝  

 

「採用自由開源軟體之法制指引BETA版」摘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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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大學公文無紙化系統
環境設定與元件安裝

經過漫長時間的規劃、建置與推動,新版的電子公文系統已進入上線前的最後階段,新系統將公文製作與簽核流程改以線上作業的方式進行,期能達成完全無紙化的目標。然而,在面對學校內部有別於其他機構的人事成員與單位結構,系統的適配性與功能的完整與正確性等,再再考驗著業務承辦人。無紙化的最後這一哩似乎相當漫長,但我們仍舊以穩健的步伐,朝目標前進!  
萬事起頭難
 

這篇要把目前最開始使用者容易遇到的系統設定問題說明清楚,並引導同
仁正確且完整下載安裝完成相關元件。

環境設定

 

開啟IE,如下圖開啟「網際網路選項」

 
 

一般」設定:
點選瀏覽歷程紀錄的『設定』。
勾選『每次造訪網頁時』。
最後再『確定』

 
 

安全性」設定:
點選『信任的網站』。
點選『網站』。
將公文系統網址(http://edoc.nuk.edu.tw)加入信任網域(這裡也可
以使用http://*.nuk.edu.tw將整個學校網域加入)
確認伺服器驗證沒有打勾。
點選『新增』。
點選『關閉』

 
 

安全性」設定:
點選『自訂等級』。
將『
ActiveX
控制項與外掛程式』底下所有子項目全部選擇『啟用』
,完成
後點選『確定』。警告點『是』。

 
 

「隱私權」設定:
如畫面所示,下方『InPrivate』請勿勾選。
勾選『快顯封鎖程式』並點擊『設定』。
在例外加入學校的網域
(http://*.nuk.edu.tw)
點選『新增』。
點選『關閉』

 
 

「進階」設定:
將『允許檔案中的主動式內容在我電腦上的檔案中執行*』此項打勾。

 
最後分別點選「套用」與「確定」完成設定。

元件安裝

 

請分別下載下列件元件並安裝:

 

元件

網址

flashplayer.zip

http://get.adobe.com/tw/flashplayer

PDFCreator-1_2_3_setup.zip

http://edoc.nuk.edu.tw/tbpx/downloadFileSimple?fileID=4602c47f1bca1bb2_8af3fdd_145a61dd3ea_-7fd6:;:PDFCreator-1_2_3_setup.zip

Silverlight.zip

http://edoc.nuk.edu.tw/tbpx/downloadFileSimple?fileID=4602c47f1bca1bb2_8af3fdd_145a61dd3ea_-7fd5:;:Silverlight.zip

VerifyToolKitSetup1079.zip

http://edoc.nuk.edu.tw/tbpx/downloadFileSimple?fileID=4602c47f1bca1bb2_8af3fdd_145a61dd3ea_-7fd4:;:VerifyToolKitSetup1079.zip

HiCOS Client v2.1.9.1u.zip

http://edoc.nuk.edu.tw/tbpx/downloadFileSimple?fileID=4602c47f1bca1bb2_10cd8372_145dae994c9_-26be:;:HiCOS Client v2.1.9.1u.zip

 

 

其中第一個元件FlashPlayer,因為安全性的因素,最好請上原廠官網(http://get.adobe.com/tw/flashplayer)下載程式安裝,以確保為最
新版的程式,特別說明其安裝步驟如下:

 

進入官網的安裝頁面,位於中間的「可選購的供應項目」可取消,然
後點擊右下方的『立即安裝』。

 
 

畫面下方會出現是否執行與儲存檔案的警示,請逕行點擊『執行』。

 
 

最後完成安裝,此時典籍右下角的『完成』即可。

 
 

倘若出現以下畫面,表示您的IE之前已經安裝過Flash Player,所以
再次安裝或更新時須將
IE關閉,此時將所有開啟的IE
皆關閉,在點擊
『重試』繼續安裝即可。

 
 

「採用自由開源軟體之法制指引BETA版」摘要介紹

出處: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什麼是自由開源軟體

  一、定義
  自由開源軟體(Free/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為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與開源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 OSS)的合稱,各自有所定義。
  () 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解釋自由軟體之「自由」,為自由分享、
學習與修改,而這些自由為軟體使用者
/開發者所充分擁有。自由
軟體運動的倡導者與實踐者史托曼(
Richard. M. Stallman)加
以詮釋:軟體「自由」包含執行程式的自由、研究與修改程式的自由、再次散布程式的自由、回饋社群並促進改良其他程式的自由
等四大自由,這樣的軟體並以免授權金(
Royalty free)、可自由
利用為主要訴求。
  () 開源軟體
    開放源碼促進會(OSI)以兼顧軟體的商業應用及程式源碼自由流
通為目的,定義開源軟體必須具備下述要件:
     1.允許自由散布;
 2.包含程式源碼的自由流通;
 3.授權條款允許改作及衍生程式的產生;
 4.需保持原作者程式源碼的完整性(Integrity);
 5.授權條款對任何個人或群體均應一視同仁,不得有差別待遇;
 6.授權條款不得對特定領域或活動的應用有差別待遇;
 7.授權條款所賦予的權利自動適用到每一位程式的收受者;
 8.授權條款所賦予的權利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
 9.授權條款不得對隨同散布的其他軟體做出限制(例如規定必須
   同為開放源碼軟體);
10.授權的管道必須保持技術中立性,不限制特定方式或平台才能
   取得。
  二、重要觀念解析
  () 可以拿自由開源軟體進行商業化運用嗎?
    只要在商業化運用的過程中遵守個別授權條款的規定,所有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皆可被用來進行商業化運用,當然,這也包括內嵌到商業產品之中進行販售。然而,在販售相關產品的同時,必須遵守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義務性規定,來落實這些義務。例如:標示原專案開發者必要的著作權聲明與免責聲明;而若是條款中規定散布時必須提供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程式源碼時,那麼販售公司就必須在販售產品時,一併提供該開源專案的程式源碼,或是嗣後,讓產品消費者有管道可以索取到相關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程式源碼。 自由開源軟體各授權條款最基本的義務規定,是保留與標示各項權利聲明與免責聲明,重點在於讓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後手使用者/開發者,可以透過電子檔或紙本的形式,閱讀到這些聲明內容。其餘的義務性規定則會因條款特性的不同而有差異,進一步內容可以參考本指引「肆、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相關議題」中「五、常見授權條款簡介」一段的說明。
  () 散布自由開源軟體可以因此收費嗎?
    使用者/開發者可以將自由開源軟體商業化,並可因此而收取費用,不論這個商業化運用行為有沒有涉及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散布,此一收費模式都是可以成立的。但也因為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限制,此一收費的名目,不能夠是限制自由開源軟體專案使用對象、使用時間,與使用地域限制的授權金費用(著作權與專利權方面的授權金),這是自由開源軟體主要的特色之一。 可以收取的費用例如:利用自由開源軟體為客戶開發客製化系統的服務費、後續處理錯誤與定期升級系統的維護費用、訓練客戶公司中資訊管理人員如何管理該套系統的教育訓練費用、處理額外問題的諮詢費用,以及為了將系統程式源碼提供給予客戶,所產生的成本費用等等,均是可以收取的費用。  
  () 自由開源軟體的總持有成本
    軟體的總持有成本(Total cost of ownership, TCO)指的是該軟體 從被決策採用、實施與操作等各階段所產生的成本;其是以經濟觀點將組織結構與採用軟體等因素綜合考量,不僅可以反映軟體的直接質量,如價格、功能與可信度,也反映出該軟體與組織內廣義技術平台、安裝系統、技能與策略目標、及現有市場與基礎支援服務間的關聯性。
    自由開源軟體與私有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兩者的TCO比較,是組織(包括公部門與私部門)決策採用何種軟體的重要判斷依循。TCO之計算與比較應立於公平基礎,應以組織相同的適用範圍、一致的利用期間及廠商提供資訊服務未折扣前的價格予以比較。
  () 自由開源軟體就是共享軟體嗎?
    並非所有免費使用的軟體皆為自由開源軟體。共享軟體(Shareware)雖通常提供使用者免費下載與免費使用,但有時間或功能限制,且多另有提供付費的商業完整版本,一般來說,這樣的軟體在散布時也不會提供讓使用者得以改作的程式源碼,故亦不允許使用者可以修改軟體。判斷一個軟體專案是否為自由開源軟體的指標性方法:是該軟體在散布時必須能夠一併提供程式源碼,且允許使用者可以對這些源碼進行使用、修改、重製與再散布。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相關議題

  一、如何辨別軟體為自由開源軟體?
    藉由軟體所標示的資訊,使用者/開發者可以辨識出該軟體是不是
自由開源軟體、以及是屬於哪一種授權類型。但是,有時會因為
軟體的標示資訊,並沒有放在顯眼之處,而是放在層層網站架構
中的某一網頁中
1,而需要多花些時間尋找。若搜尋軟體與其官
方網站仍沒有發現相關資訊的話,建議是可以直接與軟體開發專
案的作者群聯繫詢問。
 
  二、 電腦程式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電腦程式在我國主要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明訂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包括電腦程式著作。」依據此條,一個電腦程式只要是著作人的智慧結晶,便自動可以取得著作權法下的保護適格,無論這個電腦程式是以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方式,亦或是採私有軟體的授權方式進行後續的應用。 
    而就現行著作權法的預設著作型態,多人同時同期分工創作且不可分別利用者,其成品可被歸類為共同著作(Joint work),而若多人前後不同時期接力創作,其後的修改作品可被歸類為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然而,由於自由開源軟體可能經過成百上千個開發者的參與,故上述二個著作型態與它的實際開發狀態未必完全相符,故實際的授權運作規則,應優先比附援引適合的著作權利型態,再佐以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所律定的補充規則,來適當補充現行法律在著作型態界定上的不足。  
  三、從軟體私有到軟體共享(Copyright to Copyleft
    傳統私有軟體建立在「著作權利人保有所有著作權利的基礎(all rights reserved)」上,故其授權條款與商業協議的內容,將著重於告訴授權人如何「使用」該軟體,也就是說後續運用此私有軟體時,什麼可以做,以及什麼不能做。而自由開源軟體雖然一樣基於此著作權的預設,但其修整過後的中心理念為「著作權利人保有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也就是說,只要使用人遵照該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規定來運用軟體,則其對軟體是處於一種「深度」的使用地位,不僅僅能夠將此軟體進行安裝使用,還可以在修改之後,以續行分享的態度,將此軟體採一樣的、或變更過後的授權方式再散布出來,提供給其他人使用。而以類別來論,常見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又可依Copyleft特性的有無,分為以下兩大類。  
  () Copyleft的授權條款
    著作權(Copyright)給予著作權人專有利用著作的權利;Copyleft則表達相反的思維,其主張軟體的自由共享,且希望這樣的精神,不能間斷地延續至所有後續利用到軟體的人。因此在實踐上,當某一個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著作權利人們,認同Copyleft的精神時,便可能選用Copyleft性質的授權條款來釋出該軟體,律定後續的使用者雖可基於原軟體進行修改與改作,但因此而產生的修改物(Modification),或基於原著作而產生的衍生程式(Derivative work),亦應以與原軟體相同的授權條件來進行後續的分享。
    部分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實現了Copyleft的精神。舉例而言,軟體若以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釋出,他人隨後予以修改並散布修改後的修改物與衍生程式,此修改物與衍生程式亦須以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釋出,此種內嵌Copyleft精神的授權條款,就是希望相同的分享精神能不斷地適用於後續的修改物與衍生程式中。
  () Copyleft的授權條款
    幾乎所有主張Copyleft的授權條款都是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條款,因為Copyleft強調的是一種對程式不間斷的改作自由,此種改作權的給予,恰巧便是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模式的核心價值。然而,並非所有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皆主張嵌入Copyleft這樣的特性。部份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推動者,認為完整的改作自由,亦應當包括改作之後,改作人得另行更改授權模式的自由,故也有另一種非Copyleft型態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當使用到以這類條款授權的程式專案時,若基於原軟體專案而有所修改,修改之後的修改物與衍生程式,在釋出時並沒有被要求一定得採用相同的授權條款來提供,散布者可視需求採用其他類型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來釋出修改物與衍生程式,必要時,也可以將修改物與衍生程式的程式源碼進行封閉處理,進而採用一般商業授權條款的方式來散布。
  四、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條款在法律上的意義與效力
  () 意義
    授權條款是自由開源軟體共工與運用方式的核心,其決定自由開源軟體後續能如何被使用者利用。因此,在自由開源軟體的使用管理上,除了從功能面與技術觀點作劃分外,另外從軟體授權方式的觀點來分類,也有其區別與管理上的正面意義。  
  (二) 利害關係人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除了規定被授權人的權利義務,也會規定與授權人、貢獻者、以及收受者有關之事項。被授權人、授權人、貢獻者、及收受者是授權條款中常見的利害關係人。  
    1.被授權人:經由授權條款之授權而得以利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個人或
  法人。大部分的授權條款採用第二人稱-您(You)稱呼被授權
  人。
2.授權人(Licensor):指著作權人、或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而可為
  授權之實體。
3.貢獻者(Contributor):指授權人或代表其他對自由開源軟體有
  所貢獻(通常指改版、除錯或修補)者的自然人或法人;且其貢獻
  成果後續被整併於整體的電腦程式著作裡。在大部分的授權條款
  中,會明示任一貢獻者將依授權條款授予被授權人自由利用的權
  利。也有一些授權條款特別聲明保護貢獻者免於受到專利爭訟影響
  的地位。
4.收受者(Recipient):指被授權人以外的程式收受者。有一些授
  權條款會特別規定,當被授權人散布程式時,收受者自動取得原始
  授權人的授權而可以自由重製、散布及修改程式。
  () 效力
    授權條款為雙方當事人(授權人/著作權人與使用者/開發者)的法律協議(Agreement),後手使用者/開發者於採用自由開源軟體時,必須選擇符合其利用目的之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元件,因為倘若後手使用者/開發者未遵循所選用自由開源軟體元件附隨的授權條款規定,則前手授權人/著作權人,將可能循法律途徑主張其權利或提起訴訟。例如,對於GPLLGPL兩類的授權條款違反的舉報事件,在美國的自由軟體基金會(FSF2、軟體自由法律中心(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SFLC)、軟體自由託管組織(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以及德國的gpl-violations.org等權利人團體,都可能依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
  五、常見授權條款簡介  
    本節透過簡介常見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類型,引導使用者/
開發者認識授權條款內涵,並能快速掌握重點規範事項。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
    GPL是極為常見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類型,亦是由FSF所主力編撰,同時為OSI認可的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目前較常為人使用的為GPL-2.0及GPL-3.0的版本。依據此類條款,若散布者向外提供了GPL授權程式之目的碼(Binary form),則從其手上收受程式的後手,便有資格同時或嗣後,向其索取程式之源碼(Source form)。 此外,使用者/開發者若基於GPL授權的程式碼而有所改作(Based on the GPL program),或是特定元件是依據GPL程式碼來進行編寫,並與GPL程式緊密連結運作才能發揮特定運算功能,則此一最後成品的衍生作品與結合物,在進行散布時,此衍生與其他依原GPL元件所撰寫出來的程式碼,也都應以GPL授權條款方式釋出,始得進行散布。  
    倘若使用者/開發者不打算依GPL授權條款的方式,來釋出該衍生出來的程式碼,則除了純粹內部使用的情形之外,應盡量避免採用以GPL為其授權方式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
  ()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AGPL 
    AGPL的授權模式與GPL幾近相同,唯有於網路使用時的程式源碼提供義務略有差異。AGPL-3.0版本亦為FSF編撰,並經OSI認可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此種授權類型,是為因應網際網路時代大量透過網路傳送(Propagate)或傳遞(Convey)程式的情形。就AGPL-3.0的條款內容來說,大部分的規定皆完全同於GPL的規定,但特別律定:當使用者/開發者基於AGPL-3.0授權的軟體程式進行修改或改作後,並讓他人能自遠端透過網際網路與此修改物或衍生程式互動(Interacting with it remotely through a computer network),則無論此一修改物或衍生程式的程式碼是否有實質散布,使用者/開發者亦須提供相當管道,讓此修改物與衍生程式的遠端使用者,能進一步取得對應的程式源碼(AGPL-3.0, §13)。  
  () GNU Library or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
    LGPL是專為自由開源函式庫(Library)軟體所設計的條款,一樣是由FSF主力撰寫,同時經OSI認可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目前最通用的版本為LGPL-2.1版本,以及LGPL-3.0版本。 依據此類條款,使用者/開發者基於LGPL開源函式庫而產生出來的衍生函式庫,必須在重製或散布該函式庫時,一併釋出此函式庫的源碼格式,或提供相當管道讓後手使用者可以嗣後索取這些函式庫源碼。然而,若使用者/開發者使用此函式庫的方式,為透過編譯(Compiled)或連結(Linking)的方式,來讓自己編撰的其他程式元件與此LGPL開源函式庫進行運作,只要這個結合的形式並不是被整合為一個單一執行檔(Executive file),則此時連結LGPL函式庫進行運作的整體軟體專案,僅會被視為「單純利用函式庫的作品」,而不會構成此函式庫的衍生程式,而這些非屬LGPL函式庫部份的程式元件,後續散布時,得毋須依據此類授權條款的規則(LGPL-2.1, §4, §5)來進行。
  () The MIT LicenseMIT
    MIT對於基於其授權程式有所改作的情形,並無要求在散布時必須一併提供程式源碼或其他相似供改作的程式碼形式。如不欲繼續提供源碼格式,散布者僅須在程式的複本或實體部份,標示原MIT元件作者的著作權聲明與免責聲明,並聲明所提供的衍生版本已不再適用MIT來向後授權即可。
  () The BSD LicenseBSD
    BSD對於基於其授權程式有所改作的情形,並無要求在散布時必須一併提供程式源碼或其他相似供改作的程式碼形式。經OSI認可的條款為BSD 3-Clause LicenseBSD 2-Clause License。其規定若以程式源碼的形式散布程式時,必須標示專案作者的著作權聲明及免責聲明;如果以二進制碼形式(Binary form)散布,也必須透過適宜的方式,顯現原BSD專案作者的著作權聲明及免責聲明。BSD此點授權特性與MIT幾近等價,故如不欲繼續提供源碼格式,散布者僅須在程式的複本或實體部份,標示原BSD元件作者的著作權聲明與免責聲明,並聲明所提供的衍生版本已不再適用BSD來向後授權便可。
  (六) Apache License(APL)  
    APL對於基於其授權程式有所改作的情形,並無要求在散布時必須一併提供程式源碼或其他相似供改作的程式碼形式。如不欲繼續以APL授權方式提供源碼格式的檔案,散布者僅須在程式的複本或實體部份,標示原APL元件作者的著作權聲明與免責聲明,並聲明所提供的衍生版本已不再適用APL,但新的授權方式亦已包含 APL條款設定的顯名義務與必要義務來向後授權便可。
    目前經OSI認可,且由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主力推動的APL條款版本為2.0APL-2.0規定可以用程式源碼或目標碼格式(Objective form)來散布程式或其衍生程式,但必須給予程式收受者APL-2.0授權條款全文的複本;如修改了特定檔案,也必須明顯標示此一修改資訊,並在其衍生程式之上,保留Apache-2.0授權版本原作者的著作權、專利、商標及歸屬聲明。
  () Mozilla Public LicenseMPL
    目前經OSI認可,且由Mozilla Foundation主力推動的MPL條款版本為2.0。其規定基於MPL-2.0授權程式所進行之修改物與衍生程式,後續散布時必須延續以MPL-2.0提供程式源碼的方式為之。若是以可執行程式碼(Executable form)的形式散布,則必須告知收受者取得程式源碼的合理管道,並且不得向其收取超過散布程序所需的成本費用。 然而MPL-2.0有一條特別規定,其律定當使用其他獨立檔案(Separate file or files)與MPL-2.0授權元件併合運作時,該獨立檔案的部份,可以採用與MPL-2.0不產生授權衝突的其他授權方式進行釋出(MPL-2.0, §3.3)。此處所謂不相衝突的授權方式,亦包含不會影響MPL-2.0授權義務的其他商業授權條款,也就是說,只要檔案與檔案間具有獨立的區隔性,MPL-2.0要求衍生程式必須在散布時提供源碼的義務,並不會過繼到其他使用者自行撰寫的檔案裡。  
  () Eclipse Public LicenseEPL
    EPLOSI認可的最新版本為EPL-1.0,此條款背後的推動與維護組織,為經由IBM捐助成立的Eclipse FoundationEPL-1.0條款的內容與結構與IBM先行撰擬的CPL-1.0Common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極為相似,一般多論為其為CPL-1.0授權條款的衍生版本,彼此間也具有高度授權義務性方面的近似。EPL-1.0規定當「程式」以源碼格式提供時,必須以EPL-1.0授權條款的方式來提供;而若以目的碼(Objective code)格式提供時,則不限定必然要以EPL-1.0的授權方式來散布,然而此授權方式亦必須能與EPL-1.0相容,且必須告知程式目的碼的收受者,可以透過何種合理管道或媒介來取得EPL-1.0授權的程式源碼。
    MPL-2.0相似的,EPL-1.0亦設有特別規定,依其條款對於「貢獻」(Contribution)的解釋(EPL-1.0, §1),可推知其後手開發者附加於(Addition to)原EPL-1.0程式碼的改作或增添,應被認定為被貢獻入EPL-1.0專案本體,故後續散布時,也應提供此附加程式的程式源碼或其他可被進行改作的檔案格式。然而,當此附加程式在功能與結構上,是與原EPL-1.0授權的部份具有顯著的區隔性時,則該附加程式可被視為一獨立編寫的功能模組(Module),該獨立檔案的部份,可以採用與EPL-1.0不產生授權衝突的其他授權方式進行釋出。也就是說,只要獨立撰寫的功能模組與EPL-1.0授權部份在功能與結構上具有區隔性,則EPL-1.0要求衍生程式必須在散布時提供源碼的義務,並不會過繼到其他使用者自行撰寫的獨立模組上。
  () 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CDDL
    CDDL是由Sun Microsystems所編撰,在Sun MicrosystemsOracle Corporation所收購後,由Oracle承繼與維護這份授權條款,此條款目前經OSI認可的最新版本為CDDL-1.0CDDL-1.0律定,後續散布原以CDDL-1.0授權的程式源碼,必須也一樣採CDDL-1.0的授權方式(Only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而其他基於CDDL-1.0授權程式所進行之修改物與衍生程式,後續散布程式源碼時也必須一樣延續CDDL-1.0的授權方式。
    然而,若是以可執行程式(Executable form)格式釋出,則此可執行程式的授權方式,便不必然受限於CDDL-1.0。此可執行程式的授權方式,可由散布者自行界定,然而所選擇授權方式,必須同時與CDDL-1.0基本授權規定相合,且並無進一步限制或轉換CDDL-1.0授權條款所賦予程式收受者權利的前提下,才可以被採用。附帶一提的是,CDDL-1.0在編撰過程裡,是採納Mozilla Foundation釋出的MPL-1.1為範本,故前述MPL-2.0律定獨立檔案不必然會被視為程式源碼衍生範圍的規則,在CDDL-1.0授權的軟體專案裡,也原則上適用。
  六、 雙重授權 
  () 併與一般商業授權模式散布軟體程式
    當軟體散布時同時採用一般商業授權模式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模式,讓使用者得以選擇其取得軟體的授權方式時,為雙重授權(Dual license)模式。此模式之運作,是為同時兼顧若干群體對於多人共工進行軟體優化的需求、以及若干使用者/開發者可以同時對該軟體專案進行傳統式商業化應用的需求。
  () 對於使用者/開發者的影響
    常見雙重授權,是採用GPL授權條款及一般商業授權條款併行的模式。當使用者/開發者不欲受到GPL高度互惠要求的限制時,可轉以付費購買商業授權版本,即毋須奉行後續散布程式,必須同時或嗣後提供程式源碼的義務。當使用者/開發者願意遵循互惠要求時,則可以經由GPL授權條款,以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模式,取得利用與後續改作該軟體專案的權利。

●實用連結

單位、公協會、社群
(以英文字母順序排列)

資訊

中華民國開放系統協會(Chinese Open Systems Association, 簡稱COSA

推廣開放系統與建構開放式網路及各類標準之社團。
網址:
http://www.cosa.org.tw/index.php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dom Software Foundation, 簡稱FSF

以推廣自由軟體精神為目的的基金會,以支援GNU作業系統的開發計畫為主要手段,同時也提供有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授權條款目錄予開發者參考、採用。
網址:
http://fsf.org
GPL
LGPLAGPL,及軟體說明文件適用的 FDL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係由 FSF 所制訂與公布。
FSF
授權相關議題是由The Compliance Lab 負責。網址:http://www.fsf.org/licensing/

開放源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 簡稱OSI

主要維護開放源碼(Open Source)的定義,同時設有授權條款審核的程序,一份條款若是符合開放源碼定義,並經過開放源碼促進會審核通過後,就會被公布在開放源碼促進會官網上,成為開放源碼授權條款。
網址:
http://www.opensource.org 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

中央研究院自由軟體鑄造場(Open Source Software Foundry, 簡稱OpenFoundry OSSF

是一個由政府資助來推廣自由開源軟體的計畫。該計畫除了協助國內社群發展之外,其網站本身即為一個軟體開發管理平台,提供有軟體開發的相關工具與服務,讓國內開發者可以在其網站上開發自由開源軟體。
網址:
http://www.openfoundry.org/
其網站上的法律源地提供有自由開源軟體授權與法律相關的資訊。
網址:
http://www.openfoundry.org/tw/law-and-licensing

軟體自由法律中心(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簡稱SFLC

提供與自由開源軟體相關免費法律服務,並出版多項自由軟體法律議題的著作,例如「遵行GPL 的實用指南」(“A Practical Guide to GPL Compliance”)及「開源/自由軟體計畫法律議題入門」(“A Legal Issues Primer for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Projects”)
網址:
http://www.softwarefreedom.org/

中華民國軟體自由協會(Software Liberty Association of Taiwan, 簡稱 SLAT

推廣自由開源軟體應用與社群發展的非營利社團,網址http://slat.org/slat/

自由開源軟體程式與倉儲

資訊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簡稱ASF

協助發展自由開源軟體專案(例:Apache HTTP Server, Apache OpenOffice and Tomcat)之非營利基金會。
網址:
http://www.apache.org/

Drupal

自由開源軟體的內容管理系統。
網址:
http://drupal.org/

ELGG

提供建置部落格、社交網站、文件分享與網路群組。
網址:
http://www.elgg.org

Freecode

網路上最大的LinuxUnix 和跨平台應用程式目錄,其中紀錄著大量的的自由開源軟體相關資訊,可供使用者,進行綜合查詢,同時也提供有連結到各自由開源軟體的官方網站上。
網址:
http://freecode.com/

GNU

UNIX 的作業系統,其中所有的軟體程式均為自由軟體。GNU 中的檔案套件與Linux 核心結合之後,即為目前最著名的自由開源軟體Linux 作業系統(亦稱GNU/Linux)。
網址:
http://www.gnu.org/

Joomla

自由開源軟體的內容管理系統。
網址:
http://www.joomla.org/

LibreOffice

自由開源軟體的辦公室文書處理套裝軟體,以Open Office 為基礎所分流出來的軟體專案。
網址:
http://documentfoundation.org/ http://www.libreoffice.org/

Linux Kernel

Unix 的作業系統核心,其與GNU 套件軟體共同組合而成著名的Linux 作業系統(亦稱GNU/Linux)。
網址:
http://www.linux.com

Moodle

為一套提供數位學習環境與管理學習狀況之自由開源軟體系統。
網址:
http://moodle.org/

Apache OpenOffice

自由開源軟體的辦公室文書處理套裝軟體,具眾多語言版本並適用於多種作業系統。其前身為OpenOffice,後由於該軟體正式成為ASF 旗下輔導的開發專案,因此後更名為Apache OpenOffice
網址:
http://www.openoffice.org/

Open Source

Windows

可用於微軟作業系統上之自由開源軟體清單。
網址:
http://www.opensourcewindows.org/

Source Forge

大型自由開源軟體開發管理平台,開發者在該網站上可以查詢到許多自由開源軟體的程式碼。
網址:
http://sourceforge.net

●請按此下載「採用自由開源軟體之法制指引BETA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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