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生醫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制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2年1月10日法學院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102年3月25日第 43 次研發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高雄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生醫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宗旨如下:
一、 生醫科技法制:探討生命倫理,研究發展醫療機構與醫療專業人員法律、公共衛生法律及生醫科技產品規範,與生醫相關法制之研究。
二、 人工智慧法制:針對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網路、網路安全、網路金融等,跨域結合法律,進行整合及創新的法制研究。
第三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生醫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制之理論與實務。
二、受委託執行有關生醫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制之研究計畫。
三、發表研究成果及建立生醫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制學術資料檔案。
四、其他與生醫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制相關活動之推廣。
第四條 本院專、兼任教師,得申請成為本中心研究員。
非本院專、兼任教師之國內外學者專家,得經本中心研究員決議,成為特約研究員。
本院研究所之研究生,得申請或研究員推薦,經本中心決議,成為研究助理。研究助理應以生醫法學為研究領域之研究生優先。
第五條 本中心之研究員,應參與及分擔本中心事務推展之相關工作。研究助理應協助處理本中心之事務。
第六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事務;置執行長一人,協助主任處理中心事務。
本中心主任期一任為三年,並得連任。主任由中心研究員就本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推選一人以上,經本院院長推薦,簽請 校長遴聘之。執行長由主任遴聘之,任期與主任相同。
本中心主任職務加給,比照學校同職等加給,由中心收入支應。
第七條 本中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研究員會議一次,由本中心主任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由其指定研究員一人為主席。 本中心研究員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之相對多數決行之。
第八條 本中心之財務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得接受下列各款之經費來源:
一、本校、院、系之專案補助。
二、執行研究計畫之經費。
三、校外其他人員或團體機構之捐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研發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